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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站式香港離婚法律服務及諮詢
專業律師處理離婚訴訟及相關程序 (子女撫養權、贍養費、家庭財產分配等)
我能不能在香港申請離婚?
只要您或您的配偶是
(i) 以香港為居籍/
(ii) 以香港為常居地/
(iii) 與香港有密切聯繫
及結婚最少已經1年均可在香港申請離婚
Get Started
在香港,向法庭申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。申請人需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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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作出不合理行為無法共同生活(如婚外情、酗酒、家暴、吸毒、或沒支付家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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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通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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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配偶連續遺棄超過一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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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連續分居超過兩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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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連續分居超過一年,配偶同意離婚
什麼情況下可向法庭申請離婚?
從申請到離婚需時多久?
不抗辯(同意離婚)或不能抗辯(如即使配偶不同意,但已分居超過兩年) 的申請需時約要六至九個月
抗辯案件或有子女撫養權、贍養費、家庭財產及物業分配上的爭議,則需時一至三年不等(視乎情況)
以下資料能方便律師更有效評估及處理您的離婚個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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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的原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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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與配偶分居及何時分居(或分房/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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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的數目和年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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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現時及將來的住宿及上學安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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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財產安排上的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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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家庭問題 (如濫藥、家暴、債務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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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婚證書及其他有關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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